死刑的意義

廢死是近年來一直被提及的議題。
無論古今,死刑都是用來制裁重大犯罪者的最後一種手段,
而這種手段也一直流傳至今。

在台灣,固然有主張廢死的個人或團體。
例如法務部長羅瑩雪就曾主張廢除死刑,而她主張的根本是來自於佛教的理論。
而像是台灣的一些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則是基於人權或司法上的某種改革方向來主張廢除死刑。

死刑似乎不是一種非常健全的手段,
因為它只是表面上解決了問題,但並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本。
就某些殺人案件而言,若是一名男子A,
有天將殺害他家人的,且沒有受到法律制裁的仇家家族全都殺死,最後導致被判死刑。
那麼在執行這名「男子A」的死刑之後,我們只能確定這名「男子A」不會再殺人。
但是導致這名男子A產生殺人動機的原因卻沒有消失,
為何有些人就是能知法犯法最後逍遙法外?
若是受害者是他人那就算了(這是台灣人大部份的人都會想說「幸好不是我」),
但若是自己受害了,左右求助無門,此時又能如何?


問題就出在我們目前的制度只是斬草,卻沒除根。


這所謂的「」指的就是殺人動機的產生。
殺人動機就有如「家家有種難念的經」這句俚語一般,
有幾種人,殺人動機就有幾種,
甚至可以說,人人都有殺人動機,只是實行的人多半少之又少,
因為我們知道那可能會讓往後的日子很難過。

可是對於一個已經抱著破釜沈舟、玉石俱焚的意念的人來說,
殺人可沒有什麼負擔,甚至能展現自己的激昂,極力的凸顯自我,
就算最後真被判刑了那又如何?
對於認為自己一無所有的人、或是什麼都無所謂的人而言,
殺人可以是一種手段,
就像吃飯時沒有筷子,那大不了改用湯匙那般稀鬆平常。
人之所以知禮、是因為倉廩,而守法的動機,就在於是否在乎犯法。
是否在乎自己的行為是否影響到自己的未來。

這方面牽涉範圍由大到小就是社會風氣、人際交際、教育、家庭教育。
一個對自己未來充滿憧憬的人,必然不會恣意妄為,
因為這樣的人知道,一旦身上有污點,則未來的路勢必變得崎嶇,
原本人生的路就不是多平穩,何必為自己再多挖幾個坑呢?
但是,若有些人在成長環境中,
沒有自己的理想、憧憬、信念、或是人生目標,
那麼這種沒有任何包袱的人,就能沒有任何顧忌的做出任何事情。
所謂根本,就是利用以上提到的社會風氣、人際交際、教育、家庭教育等,
在建構後天人格時,給予良好的方向與引導。

不過這種根本牽涉範圍極廣,

首先過長的工時之下,
雙親對於子女的陪伴必然不足,
至於雙親對於子女成長過程人格的確立有多重要,
相關論文應該是隨手捻來一大把,為此不多舉例。

再來就是佔據子女成長階段之中,
一個很大的外在因素,學校。
台灣的學校並不重視人格的養成,
只偏重學力的發展。

對於正在確立自己的存在、
發覺自己可能的子女而言,
沒有父母的引導、而在學校也得不到有效的指引,
那只能藉由透過額外的社會資訊、
例如新聞、廣告、電視劇、動畫、流行音樂的內容,
來成為自己人格的一部分。
在尚未有基礎價值觀的子女,
他們會為自己建立怎樣的價值觀呢?

再來是資源分配極度不均,
父母所獲得的資源、或直白一點「薪資」,
不足於滿足下一代的成長。
而被資源框限住的下一代,極大的機率會直接世襲這種狀況,
即所謂「貧窮世襲」。
雖然刻苦的環境可能可以造就英雄,
但更多時候是逼出盜匪流氓,還有更加令人感覺不公平的社會。

而無限膨脹的資本主義和裙帶資本主義等現象,
更使得上下階級被框套,導致明顯的貧富差距。
上階級的人則忙著鞏固自己的利益而犧牲下階層,如此有來無往,
單方面被當作家畜倦養的下階層必然有所察覺,進而心生不滿。

這些階級的成型與階級代溝將是社會與國家的毒,
必須設法解決掉,但是在不成熟的民主和沒有目標只為執政的政治角力中,
非常難以形成共識,換句話說,
這種現象根本難以改變。
只能眼睜睜的讓它越來越毒。
最後有能力往外逃的人逃走了、
沒有能力的人只能過著嚥下一口毒、吐出一口血的日子,
他們盼來盼去盼不到未來,盼不到任何救贖。

這是其中關於殺人動機產生的觀點。
另一點就在於被害者方的後續各種相關事宜。

在我們台灣,並沒有特別為被害者做點什麼事情的法律。
例如一個三人家庭中,父母被殺了,
而留下來的未成年孩子只能演巴巴的看著事情繼續發展。
他沒有任何權力,或者說,因為未成年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力。
如果有親戚之類的人願意成為他的監護人那倒還好,
就算沒有物質上的,至少有一點心靈上的補償,
但更多的情況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雪上加霜,
如果這名孩童沒有其他親人,我們的國家會怎麼賠償他所失去的父親與母親,
還有因為父親與母親存在所帶來的一切呢?
目前是不會有任何賠償的,
對於這種事件,台灣的政府並不會以為是自己的責任,
那些殺人犯就有如憑空出現在社會上一樣,
而無辜被殺的人只能自認倒楣,
對政府而言,就只是少了兩個納稅人口,深表遺憾。

政府後續的作法,就是把犯人給抓起來關,或直接宰了。
也因為我們的政府一直都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少做少錯」的心態,
沒有人會想去照顧一個未成年且沒有任何背景的孩子,
這一照顧可能就是10年20年,,那肯定是個大麻煩
後續的人需要照顧,他們需要援助。
這種援助無論廢不廢死都應該存在,
但目前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情況下,
目前已然存在的死刑…或者是套那些人權主義者的說法「廉價的正義」,
至少可以稍稍撫慰一下受害者的心靈,
或者是另社會上關注此事情的人們曉得為惡必有惡報。
受害者方也不會完全感到孤立無助,因為殺人者也會跟被害者一起陪葬。

如果說加害者、或者是殺人者有人權,
那麼被殺的人就沒人權了嗎?
這問題一旦問到人權主義者身上,他們恐怕會直接繞過這個話題,
因為一旦在這個問題上討論下去,死刑就擁有意義。
就如同借錢要還那般簡單的道理,
只不過人權不像是動產那般可以簡單的還,
那麼只能完全剝奪人權,也就是死刑的意義了。

被殺害者或者是因為加害者而喪失性命、或者是影響數百萬人健康、
甚至危及國家安全者,這些重大犯罪者所侵犯的人權已經難以量化,
如果在這時候仍然要保留他們的人權,甚至讓他們有機會再度做出同樣的事情時,
那麼已然被侵犯人權的人又該怎辦?

我們尊重、保障的對象應該同樣是「尊重他人人權」的人,
而不是那些犯下重大侵犯人權事件的人,
或者說,這些人從一開始就不把他人人權放在眼裡,
也可以說他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本身以外的人的人權,
其他的人對這些人而言,只是一些活著的類人生物,
換句話說,他人並不是人,而是類似家畜之類的存在,
是應當被支配的存在。

過度主張人權的情況下,
無論犯了多大的錯…例如讓全台灣的人吃了數十年的塑化劑、
賣了數年堪稱沒有農藥而實際上卻含有DDT的花茶,
無差別殺人之後又利用各種方法力拼不死等事件,
在被傷害的人的傷痕還沒撫平之前,法律就忙著保護這些重大犯罪者的人權,
那麼社會上會得到的觀感是什麼?

「殺人者不必償命、害人者也不一定有罪。」

於是他們的作為開始會被接受。
因為那些看似嚴重的作為實際在法律上、在最消極的道德上「不是那麼的嚴重」。
當這難以察覺的東西,不斷累積在整個社會、整個國家的血脈之中,
直到被疊加至足以顛覆社會時,國家或法律都將無所作用。
畢竟影響的範圍太廣了,
廣到沒有一名公務人員敢站出來說這是必須修正的,
而民間團體就算察覺了,就算發聲了、抗議了,
政府也不會承認這些消息,
因為一旦承認,就代表著政府的失敗,權威的瓦解。
於是只好轉移目標,忙著保護那些剝奪他人人權者的人權,
忙著挑起廢死議題讓大多數的受害者也跳進這灘沒有解的泥濘,
利用「二擇一」廢死或維持現狀的方式讓事件變得過度單純,
將所有討論圈框在死刑上。

但問題癥結真的只有廢不廢死嗎?
從來都不是。

如何讓「會做出必須被處以死刑的人不再出現」才是重點。
只要沒有這種人的出現,
或者是沒有足夠的社會因素將這些人從人海之中推上海岸擱淺,
那麼有無死刑都不重要。

社會安定時,自然有公平正義。
社會紛亂時,公平正義就只能以最消極的道德,也就是法律來維持。
但是當最消極的道德都無法維持最後的公平正義,
民必紛亂,受害者或受害者們感受到背叛;
加害者們則一次次獲得僥倖,再度犯錯、傷害他人。
這一切,令人心寒。

是故,死刑有其必要,縱使它只能斬草。
但現階段大部份的人都泡在毒水之中的情況下,
這一點點的廉價正義無疑是必要的嗎啡,
既然毒去不了,那至少免除一下身上的劇痛吧!
直到當所有人都懷毒入髓、催心喪志、行屍走肉之時。
到時候再來到象牙塔中談廢死,
一償這宛如聖人施為一般的千秋大業。


而社會富足安定之時,
自然也就不會動用到死刑,
因為沒有那種需要被政府、被法律強行剝奪人權的存在,
到那時,再來談廢死吧。
不過真到了那麼時候,
死刑的存之廢之之爭論,自當是無稽之談。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黑糖仙草酸不酸

南極料理人觀後感…想吃拉麵!

夢境#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