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不好小孩別進來?
![]() |
| 圖中文是來自於網路新聞資源、圖則是自己加的 |
是關於某家餐廳貼了一張告示、上面寫著「如果你不能好好控制你的孩子、請你不要進來用餐(請尊重他人用餐環境)」。
撇除原文,依照我的邏輯進行解釋的話,就是「管不了哭鬧的小孩的話、請別進來打擾他人用餐。」
這樣的訴求會很不合理嗎?
讓我們先從商家的本質來看。
原本商家就是一個提供服務的地方。
他們希望給顧客怎麼樣的環境、
怎麼樣的氣氛也是在提供的服務範圍內。
例如在動物保護意識抬頭之前,
台灣的餐廳是不會特別去允許寵物入場的。
大部分都會明文規定「寵物不得入內」。
當時不會有人感到奇怪。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受得了在吃飯時,
被某隻不曉得從哪跑來的狗狗聞東聞西,
弄個不好可能還得與畜生爭食,
既煞風景又不衛生。
而現在、不少餐廳標榜「歡迎攜寵入內」
這並不是什麼規定不規定,而是藉由潮流的改變,
進而將提供的服務變了。
他們所要營造出來,並且提供的消費者的用餐環境,
是一個有此起彼落的貓狗交響曲環繞的環境。
有些人會喜歡這種商家所提供的環境,
但另一些人就不喜歡。
不喜歡的原因可能是會對貓狗過敏,
或者是覺得不衛生,
甚至是單純的、只是希望能夠安靜的吃頓飯。
這時,由於商家提供的環境不同了,
所以消費者的族群自然會有所改變。
於是乎、到那家標榜「歡迎攜寵入內」的店裡面消費的人,
無疑的,都是多少喜歡寵物的消費族群。
而討厭用餐時看到貓貓狗狗的人,
就會選擇其他標榜「寵物不得入內」的店家進行消費。
所以…同理可證。
那家被報章媒體撻伐的店家,
其實也是無辜到令人感覺可憐。
他只是希望提供一個
「不會吃飯吃到一半被小孩突然的哭鬧嚇到把胃裡的東西都吐出來」的用餐環境。
如果說這樣是不是有歧視小孩的疑慮,
那有些餐廳禁止人家穿拖鞋入內,
是否也算歧視?
還是說在遊樂場裡,
禁止160公分以下的小孩搭乘雲霄飛車也算是歧視?
並不是的,
商家有權利選擇他所要服務的人。
今天他為了提供某個環境,
或者是為了某種正當理由,
進而拒絕提供服務給某些人,
是合法且合理的。
該家被撻伐的店會被罵慘的地方,
應該是他用了「第二人稱」來撰寫這個聲明告示。
在撰寫公告用文章時,應該極力避免使用「你」這個代名詞。
因為這個代名詞對於閱讀者來說,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批判性。
不信的讀者可以到本網誌翻翻一些標注為「二人稱散文」的文章看看,
應該多多少少會有同樣的感覺。
應該多多少少會有同樣的感覺。
如果很不幸的,
有某位讀者正好手中抱著孩子,她也很湊巧的看到了造成話題的告示,
有某位讀者正好手中抱著孩子,她也很湊巧的看到了造成話題的告示,
那麼、這種被批判的感覺將會是「被人當面指著鼻子毫不留情地狠狠奚落」那般糟糕。
萬一萬一、這手中抱著孩子的讀者正好餓昏頭了、懷裡的孩子又剛好哭了起來,
那負面情緒將有如潰堤一般一發不可收拾。
所以、那張告示的用意本身沒問題,
問題出在表達方式有誤、令人感到不悅囉。
